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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1-58989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种植发〔2021〕288号
成文日期 2021-07-3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1-58989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种植发〔2021〕288号
成文日期 2021-07-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与防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3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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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局:

    当前正值我区粮食作物生长的关键时期,也是农作物病虫害的高发期。据气象部门预测,7月下旬至8月,我区降水量较常年同期偏多,气温偏高,有利三代粘虫、二代草地螟、玉米病害、马铃薯晚疫病发生危害;二代粘虫、一代草地螟虫源基数较高,外来虫源的大量迁入和本地虫源双重叠加,预测三代粘虫、二代草地螟呈重发态势;同时,草地贪夜蛾北迁扩散速度加快。主要农作物病虫害偏重发生,对粮食生产安全形成潜在威胁。为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与防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病虫危害损失,实现“虫口夺粮”,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防控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做好草地贪夜蛾等重大病虫害防控。“虫口夺粮”保丰收行动是今年农业农村部提出实现粮食稳产增产目标的“五大行动”之一,也是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重要内容。各地要把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作为确保粮食安全的大事来抓,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底线思维、树牢风险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压实防控责任,提前谋划及早部署,突出重点区域,紧盯关键环节,强化工作督导,抓好技术服务,全力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坚决打赢虫口夺粮攻坚战,确保重大病虫害防控处置率达到90%以上,总体危害损失控制在5%以内。

二、强化监测预警,指导适时防治

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重大病虫监测预警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要求,全面开展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一是确定专人负责。要划定调查监测重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早开展调查监测,确保人员不缺位,监测不断档。要及时维护监测设施,保证旗县、乡镇监测站点正常运行。二是全面开展调查监测。粮食作物主产区、重大病虫常发区、病虫害发生源头区、迁飞流行通道和边境等重点地区,要增加监测网点、增配监测设备、增派监测人员,加大监测调查密度和频次,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田”,全面摸清病虫发生情况和消长动态,确保不因监测不到位错失最佳防控时机。三是严格执行虫情报告制度。要及时启动草地贪夜蛾、粘虫、草地螟、蝗虫、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害周报制度;实行虫情调度24 小时值班制度及“一周一报”制度,新发突发病虫害当天即报,确保虫情信息畅通。对于暴发性虫害要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防控。四是及时发布防治预警。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组织专家会商分析,利用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病虫监测信息系统准确研判病虫害趋势,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和防控技术要点,明确防控重点区域、关键时期、主要措施,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指导科学防控。

三、强化科学防控,推进减量增效

要创新防控思路,突出主要作物、重大病虫、重点区域,坚持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联防联控。要坚持常规防治和应急防治相结合、统防统治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绿色防控和农药减量相结合。要加快推广生态调控、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融合推进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对危害严重、杂草多的地块或周边草滩等公共区域,组织专业化组织实行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控,降低虫源基数,提高防控效率、效果和效益。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推广高效低风险农药和高效植保药械,替代用量大防效差的老旧农药和施药器械,提高防效、节本节药,推进农药减量化。

四、强化技术指导,确保安全有效

各级农牧部门在病虫发生防治的关键时期要派出工作组和技术指导组及时进村驻点、深入防控一线,“面对面、手把手”开展现场培训指导,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防控技术落实到田;广泛应用微信、抖音、微视频等网络新媒体传送病虫信息及植保技术,扩大信息覆盖范围,确保第一时间将虫情信息和相关技术推送到千家万户。要加强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及自我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指导施药人员做好施药安全防护;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畜中毒以及农作物药害、飘移污染环境和蜜蜂等非靶标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严禁在沿河、湖、海地区,特别是人畜饮水水源地,鲜食农产品生产地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在田间地头随地乱扔农药包装物和废弃物,防止造成面源污染。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7月30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