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系统部分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43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厅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安置接收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系统内单位,存在2019年1月21日以前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的退役士兵(包括下岗、买断职工),其他人员不在社保接续范畴。
二、申请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申请人需带齐所需资料,到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人事处提交补缴申请,在此时限内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2019年12月20日后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本人自愿放弃。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服役相关材料
①入伍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②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③安置工作审批表(注此表为正反面,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个人相关材料
①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②户口本首页、本人页(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③需到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介绍信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④《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就近的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人事处领取,并严格按照申请表要求据实填写)。
3、相关缴费记录
缴费明细(退伍到现在),可到呼和浩特市社保局(奈伦大厦)自助查询机打印。
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4、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困难人员认定材料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
联 系 人:吕明举
联系电话:0471-6651812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