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62号提案的答复
A
内农牧提字〔2020〕69号
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0462号提案的答复
民盟: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渔业法律法规
1989年,我区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七条 “自治区应当对重要水生野生动物予以保护。自治区境内禁止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鳇鱼、水獭。自治区境内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 。其中“兰州鲶、黄河鲤”为黄河流域物种;第二十一条“为保护自然鱼类资源,实行禁渔期、划定禁渔区。自治区禁渔期为每年的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2018年以来,黄河流域从国家层面开始全流域禁渔,我区开始实施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禁渔期,从4月1日-7月31日,时间为四个月。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组织科研部门对黄河流域进行调研,拟实施全流域全年禁渔。
二、渔政执法
《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每年开展渔政执法工作。2018年开始,农业农村部连续三年开展“中国渔政亮剑专项执法行动”,我区结合渔业实际,开展重点水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组织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适时组织执法联动活动,沿黄9省区从国家层面开展交叉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禁用渔具使用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2018和2019年,陕西省、河南省分别带队到我区进行黄河交叉执法检查,我区带队到山西、宁夏进行黄河执法检查,确保黄河全流域禁渔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一)2006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我区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2016年,农业部印发《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黄河流域适宜放流物种。我区每年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同时,按照农业农村部《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增殖放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管理。
(二)为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与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我区结合工作实际,下发了《转发<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对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每年四月为我区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等渔业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9-10月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
四、2020年重点工作
一是继续在我区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二是组织开展《渔业法》宣传月活动,重点宣传《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强化我区禁渔制度,落实农业农村部黄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禁渔期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实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重点水域禁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打击电鱼等专项执法行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6月19日
承办人:冯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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