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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牧通报〔2023〕27号
各盟市农牧局、有关检测机构: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证后监管,推动检测机构规范合法运行,自治区农牧厅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23〕43号),组织开展农产品样品制备、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物、畜禽产品样品制备和兽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6个类别80项指标的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参加情况
全区系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具备CATL资质的政府部门外系统及第三方共75家检测机构参加了本次能力验证,参加率为67.0%。其中,系统内盟市级检测机构9家,旗县级检测机构48家,系统外及第三方检测机构18家。
(一)系统内情况。应参加能力验证机构94家,实际参加57家,参加率为60.6%;系统内具备CATL资质的机构49家,实际参加47家,参加率为95.9%。
(二)系统外情况。具备CATL资质的政府部门外系统及第三方机构18家,均全部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参加率为100%。
(三)参加类别
1.样品制备。有41家旗县级检测机构参加农产品样品制备考核,11家旗县级检测机构参加畜产品样品制备考核。
2.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参加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的有61家,其中系统内盟市级9家、旗县级40家、系统外12家。
3.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参加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的有30家,其中系统内盟市级9家、旗县级5家、系统外16家。
4.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参加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检测18家,其中系统内盟市级7家、系统外11家。
5.重金属污染物检测能力验证。参加重金属污染物检测能力验证20家,其中系统内盟市级2家、旗县级5家、系统外13家。
二、考核结果
参加2023年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的机构中,全部合格的有48家,总体合格率为64.0%。其中,1项不合格的有17家,2项不合格的有8家,3项不合格的有2家。2022年、2023年两年能力验证均不合格的有11家,具体结果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一)样品制备能力验证。样品制备能力验证在旗县级组别展开,分为农产品样品制备和畜产品样品制备,考核形式采取双机视频不间断录制,通过视频材料打分评价技术能力,80分以上计为合格。41家机构参加了农产品样品制备考核,36家检测机构考核合格,5家不合格,合格率87.8%。11家机构参加了畜产品样品制备考核,10家检测机构考核合格,1家不合格,合格率90.9%。
(二)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农产品农药残留能力验证采取蔬菜基质添加标准溶液方式进行,结果回收率在70%~130%范围内计为合格。61家检测机构参加该项考核,44家检测机构考核合格,17家不合格,总体合格率72.1%。其中,参加该项考核的系统内盟市级检测机构合格率100%,旗县级检测机构合格率65.0%,系统外检测机构合格率75.0%。
(三)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能力验证采取猪肉基质添加标准溶液方式进行,结果回收率在60%~120%范围内计为合格,30家检测机构参加该项考核,23家检测机构考核合格,7家不合格,总体合格率76.7%。其中,参加该项考核的盟市级检测机构合格率77.8%。旗县级检测机构合格率60.0%;系统外检测机构的合格率81.2%。
(四)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水产品药物残留能力验证采取鲤鱼基质添加标准溶液方式进行,结果回收率在70%~110%范围内计为合格。18家检测机构参加该项考核,16家检测机构考核合格,2家不合格,总体合格率88.9%。其中,参加该项考核的盟市级检测机构的合格率85.7%,系统外检测机构的合格率90.9%。
(五)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农产品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采取大米粉标准物质直接测定方式进行,以标准值偏差范围为判定依据。20家检测机构参加该项考核,13家检测机构考核合格,7家不合格,总体合格率为65.0%。其中,参加该项考核的盟市级检测机构合格率100%,旗县级检测机构合格率20.0%,系统外合格率76.9%。
三、结果分析
(一)检测标准执行不到位。个别机构出现标准曲线浓度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二)质量控制意识不够强。个别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漏洞,提交材料信息不全面,无法溯源检测结果或无法体现实验室的检测质量控制情况。
(三)基础知识不扎实。部分检测人员的样品制备和检测技术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存在样品制备不规范、检测项目参数识别错误、色谱峰峰形不好导致定量不准、结果重复性差异较大等问题。
四、能力验证结果应用
(一)2023年度能力验证考核不合格的检测机构,立即开展整改,整改完成后向自治区农牧厅提交整改完成报告,做好接受飞行检查的准备。其中,2023年度能力验证考核有不合格项且承担农牧厅检测任务的机构,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检测机构评审员对其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承担任务资格。
(二)2022、2023连续两年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机构,自发文之日起半年内不得使用CATL检测专用章出具农产品检测报告并开展自查整改及检测技术练兵。待整改完成后向自治区农牧厅提交现场核查申请,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开展现场加标考核,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取消CATL资质中相关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能力验证的获证机构,在参加下次能力验证考核前不得使用CATL检测专用章出具农产品检测报告。
联系人:张欣昕 联系电话:0471-2947306
邮箱:nmgnmtjgc@163.com
附件:1.2023年全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合格机构名单.wps
2.2023年全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不合格机构名单.wps
3.连续两年全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不合格机构名单.wps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