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建立完善防贫保险制度指导意见》(内财农函〔2021〕469号)文件印发以来各地防贫保险业务开展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防贫保险业务的开展,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益、保险理赔效率,牢牢兜住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的风险底线,结合防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开展防贫保险业务通知如下。
一、统一防贫保险模式
各盟市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防贫保险业务开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以盟市为单位统一研究确定防贫保险模式,组织所辖旗县以商业型或建立防贫保险“资金池”经办型一种模式规范开展业务。
二、合理控制承保主体数量
由旗县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通过市场化方式,在与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防贫保险专用条款的保险机构中,择优选定2-3家保险机构合作开展防贫保险业务,并签定防贫保险合作协议,既优中选优,争取最大限度让利于民,又防止恶性竞争。
三、科学设定保险标的
以盟市为单位,将当年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平均值设定为标准线。标准线以乡村振兴部门每年11月份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对投保主体因自然灾害、疾病、产业失败、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标准线的,由旗县乡村振兴局统一提出理赔名单、每户理赔差额。合作的保险机构按照签订合作协议,简化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四、进一步提高赔付率
承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防贫保险业务。在保险期结束后,赔付率设定在75%--120%之间。具体赔付率由盟市乡村振兴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投保人员数量、资金额度、上年度理赔、当年灾情预测等情况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
五、其他相关事宜
建议各盟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承保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简化操作流程,规范业务开展,切实发挥防贫保险的兜底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