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更好推动我区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以下同)利用公益性岗位实现稳岗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是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增加脱贫人口工资性收入的重要举措,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下,我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面临严峻挑战,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推动稳岗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好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不断提升脱贫人口务工就业水平。
二、狠抓落实。各地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结合公共服务、疫情防控、乡村公共设施维护等需要,统筹用好长期性、临时性岗位,有序扩大岗位规模,做到只增不减。要抓紧行动,采取措施尽快把岗位设置到位、人员选聘到位、资金保障到位。要强化岗位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坚决防止“政策养懒汉”等现象,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真正发挥效益。
三、协调联动。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按分工抓好本部门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行动、对接沟通,做好工作调度、指导督促等工作,共享数据信息,定期会商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推动我区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以下同)利用乡村公益性岗位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统筹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持续推动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以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为主,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脱贫人口,主要是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是帮助脱贫人口实现岗位增收的一种就业帮扶方式。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管理
第三条 岗位类型。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长期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长期性岗位可以设置自然资源管护、乡村环境及公共设施维护、就业帮扶协管员等长期为嘎查村公共事务服务的岗位。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重大自然灾害等实际需要设置临时性岗位,有关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取消临时性岗位。
第四条 岗位开发。各地应当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原则,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长期性岗位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开发,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提出开发计划,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开发具体岗位。临时性岗位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开发,由嘎查村提出计划,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报旗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研究,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设立。
第五条 岗位管理。按照“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别对本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进行总体管理。
第三章 人员选聘与劳务报酬
第六条 选聘条件。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符合岗位条件的脱贫人口,不得安排无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各地可根据脱贫人口劳动能力状况,经嘎查村研判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年龄放宽到70周岁(另有规定的除外)。乡村公益性岗位不允许安排一人多岗。
第七条 选聘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苏木乡镇、嘎查村通过张贴选聘公告、发放宣传单、入户告知等形式,及时向脱贫人口宣传政策、推介岗位。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嘎查村“两委”核查、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嘎查村公示、苏木乡镇审核及公告、旗县(市、区)备案等程序确定岗位人员。
第八条 签订服务协议。嘎查村应当与上岗人员签订服务协议(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任务、劳务报酬、绩效管理等内容并报苏木乡镇备案。长期性岗位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临时性岗位协议签订期限不得超过岗位设置期限。
第九条 劳务报酬。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分类确定工资报酬标准并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工资报酬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工资报酬水平(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可以按规定由地方财政、衔接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光伏帮扶电站收益、村集体经济收入(含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等列支。通过“一卡通”、社保卡或银行卡向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劳务报酬。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评价
第十条 日常管理。苏木乡镇负责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办法并对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嘎查村负责制定具体绩效管理办法,明确工作制度和奖惩措施,对岗位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评价应当引入嘎查村群众满意度调查。
第十一条 岗位续聘。嘎查村应当在长期性岗位人员服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评价合格、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且符合聘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继续聘任。
第十二条 解除服务协议。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嘎查村可按程序解除服务协议(劳务合同)。
1.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自愿申请解除服务协议(劳务合同)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3.死亡的;
4.不能胜任乡村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因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乡村公益性岗位的;
8.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法定情形。
对于解除服务协议(劳务合同)的,嘎查村应当在7日内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7日内报告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财政等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并根据实际需求按程序补缺。
第十三条 岗位培训。苏木乡镇负责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展岗位培训,重点培训岗位政策、岗位职责、劳动技能、相关管理办法等内容,确保顺利履职。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信息应当按要求及时录入乡村振兴部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嘎查村应当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姓名、职责任务、劳务报酬、绩效管理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督查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负责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按规定设岗、违规选聘、领补贴不上岗、找人替岗等问题。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等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下发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办规字﹝2021﹞115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过渡期内有效。原《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内扶办发〔2020〕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