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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富民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8 15:18 
来源: 
  

各盟市乡村振兴局、农业银行各盟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对脱贫地区农牧民发展生产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贷”产品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1〕5号)有关要求,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富民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2021年11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富民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安排部署,精准支持脱贫地区农牧民发展生产,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贷”产品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1〕5号)有关要求,在我区10个国家和5个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组织开展“富民贷”业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优势互补、发挥合力、共促发展的原则,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作为风险缓释,以“富民贷”信贷产品为依托,开展银政合作,为脱贫地区农牧民提供无抵押无担保、方便快捷、手续简便、利率优惠的信用贷款,精准支持脱贫地区农牧民发展生产。

二、“富民贷”产品政策要点

(一)产品定义。通过银政合作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作为风险缓释措施,农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牧户发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支持对象。重点帮扶旗县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牧户(含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三)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四)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贷款期限。5年期(含)以内,根据农牧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为借款人办理1次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应在风险补偿机制有效期内。

(六)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盟市乡村振兴局与农业银行市级分行共同建立月统计监测机制。盟市乡村振兴局要督促指导重点帮扶旗县乡村振兴局做好“富民贷”台账登记和管理。农业银行市级分行要指导旗县支行在业务系统中准确标识“富民贷”,按月与旗县乡村振兴局比对审核贷款数据,共同开展调度,做实月统计、月监测、月调度工作。

(七)贴息方式。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自主制定贴息政策。过渡期内应向贷款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进行贴息。

(八)担保方式。采取信用方式发放贷款,贷款合同须关联风险补偿基金信息。

(九)风险补偿基金机制。县级(含)以上建立“富民贷”风险补偿基金,根据与拟发放“富民贷”贷款余额规模的约定比例,在贷款发放前实际拨付至农业银行专户,专项用于按约定比例清偿贷款本息损失。

(十)贷款条件。年龄在18—65周岁(含)、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牧户;通过农业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正常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

三、办理流程

主要业务流程: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和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旗县乡村振兴局和旗县农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农牧户申请贷款—旗县审核推荐—银行调查审批—贷后管理、风险防控—出现风险旗县和银行按约定比例代偿。

(一)制定实施方案。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明确产品要素、办理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指导1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开展“富民贷”业务。

(二)签订合作协议。重点帮扶旗县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与旗县农业银行依法依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具体运作模式,包括合作额度、具体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范围、代偿触发条件、扣划规则、代偿缓冲期、各方在贷款管理和清收中的职责、业务暂停和终止合作机制等内容。

(三)农牧户申请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农牧户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旗县“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农业银行业务人员等)提出申请,“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承担客户初筛职能,确保推荐客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真实经营项目和资金需求。

(四)地方政府审核推荐。“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核实农牧户基础信息,逐级上报至旗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旗县农业银行移交推荐表,确保推荐农牧户纳入合作协议支持范围。推荐表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常住地址、联系电话、经营项目、经营年收入、申请贷款金额、期限等内容。鼓励划片分区批量移交,提高作业效率。

(五)银行调查审批。在“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协助下,旗县农业银行按照本行制度规定独立开展农牧户信息建档、客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协助农牧户完成签约,鼓励通过线上自助渠道办贷,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旗县农业银行按月向旗县乡村振兴局报送贷款支持情况。

(六)贷后管理。“富民贷”县乡村三级工作管理团队要协助当地农业银行做好贷后监测检查,及时掌握农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防止贷款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或被第三方挪用。贷款逾期后,旗县农业银行及时向旗县乡村振兴局报送贷款逾期清单,共同开展贷款清收。旗县农业银行按季监测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拨付情况、余额变动情况、代偿情况等。

(七)逾期代偿。符合代偿条件的,应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在贷款逾期3个月内完成代偿,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收回贷款的,应及时划转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富民贷”推进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相关盟市、各重点帮扶旗县的乡村振兴局、农业银行要组建工作团队,抽调人员力量,专项推进“富民贷”业务。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互通工作进度,围绕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解决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坚持政银共管。各重点帮扶旗县乡村振兴局要及时向旗县农业银行提供贷款推荐人员名单,配合旗县农业银行开展贷前调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贷款管理工作。旗县农业银行要积极与当地乡村振兴局对接,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风险防控。各重点帮扶旗县乡村振兴局要积极推动设立风险补偿机制,确保风险补偿基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及时代偿。当地政府要根据信贷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保证风险补偿资金充盈。旗县农业银行要规范贷款流程和内控管理,坚持自主决策,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审批、贷后管理,避免向不符合贷款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农牧户发放贷款;要加强贷款使用、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实行预警机制,及时介入提前化解风险隐患。

(四)建立月统计监测机制。盟市乡村振兴局与农业银行市级分行共同建立月统计监测机制。盟市乡村振兴局要督促指导旗县做好“富民贷”台账登记和管理。农业银行市级分行要指导旗县支行在业务系统中准确标识“富民贷”,按月做好贷款数据比对审核,共同完成月统计、月监测、月调度工作。

(五)积极宣传交流。要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富民贷”产品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旗县乡村基层干部、驻村工作队、农牧民对“富民贷”政策的知晓度,帮助广大农牧民用好贷款。要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引导农牧民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建立对恶意逃废债农牧户的惩戒机制,切实推进农村牧区信用环境建设,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各地在工作推进中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挖掘新亮点、新成效,对实践证明有较高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好复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