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实际年出栏育肥肉牛100头(含)或肉羊3000只(含)以上,且就地就近屠宰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的养殖场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养殖场户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棚圈、饲草料库等基础设施,具备粪污处理、饲喂、饮水、防疫等配套养殖设备。
(二)养殖场户需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并实行规范管理。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备案。
(三)申报前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生产经营正常。
二、奖补标准
育肥肉牛出栏按照300元/头、肉羊出栏按照60元/只予以奖补。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申报养殖场户实地验收后予以奖补,淘汰奶牛育肥不享受奖补。
三、申报与验收
(一)项目申报。旗县农牧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填写《牛羊规模化出栏奖补申报表》(附件1),并向旗县农牧部门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养殖场户地理位置(含四至信息及经纬度);
2.企业营业执照或养殖户身份证明;
3.养殖场户购买架子牛、羊育肥的,提供购买合同、发票或支付凭证等购买证明材料,自繁自育的提供基础母畜存栏证明;
4.屠宰加工企业收购肉牛、肉羊的支付凭证;
5.出售肉牛、肉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货主为申报奖补的养殖场户,起运地点为养殖场户所在地,到达地点为对应屠宰加工企业。
6.屠宰加工企业屠宰确认单或结算单;
7.养殖场户基础设施、设备照片、基础母畜存栏等影像资料,养殖场户租赁养殖场地的,需另附租赁合同。
(二)核验公示。旗县农牧部门对养殖场户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并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其养殖设施设备情况、存栏、出栏情况,核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需通过“内蒙古牧运通”核对。最终验收结果在旗县以上农牧部门网站和嘎查村公示栏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育肥牛羊出栏奖补申报表》(附件1)、《育肥牛羊出栏奖补验收单》(附件2)出具意见,并将《育肥牛羊出栏奖补旗县验收汇总表》(附件3)上报盟市农牧部门。
(三)复核审验。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上报的材料及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育肥牛羊出栏奖补验收单》(附件2)出具意见,汇总填写《育肥牛羊出栏奖补盟市复核汇总表》(附件4),将奖补主体、奖补额度等信息,在规定时限内行文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自治区汇总审核
自治区农牧厅对各盟市上报的材料及验收、复核结果进行核查、备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五)资金安排
本项目纳入“先建后补”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当年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保障。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根据通过验收情况和相关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
育肥牛养殖场户2026年1月1日-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养殖主体出栏育肥牛按《关于促进设施畜牧业质效提升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内农牧畜发〔2024〕760号)确定的奖补条件进行验收,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2026年8月31日养殖主体出栏育肥牛按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奖补条件进行验收,所需奖补资金纳入2027年预算;育肥羊养殖场户2026年1月1日-2026年8月31日符合奖补条件并经验收的,所需奖补资金纳入2027年预算;育肥牛羊养殖场户2026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符合奖补条件并经验收的,所需奖补资金纳入2028年预算,验收时间节点为9月30日前,以后按项目实施年度滚动实施。
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自治区本级惠企直达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四、监督与管理
(一)盟市、旗县农牧部门加强对具备申报潜力的养殖场户加大日常核验力度,按照奖补条件严格申报准入门槛,确保申报奖补养殖主体符合相关要求。
(二)项目实施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后续农牧、财政相关项目申报的负面评价因素。
(三)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附则
(一)为做好《关于支持设施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衔接,2025年度符合《关于促进设施畜牧业质效提升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内农牧畜发〔2024〕760号)奖补条件的养殖场户未验收部分列入2027年预算。
(二)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各盟市、旗县农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