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权力名称 |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6届第34号,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10届第25号修正。)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部门规章】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 第十二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引进、选育、繁殖和推广,并对水产苗种实行统一管理。自治区对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认证许可制度。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自治区级水产原良种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其他水产苗种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从事水产苗种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其所调运的水产苗种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的苗种质量标准。 |
责任事项 |
公示、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责任:对自治区级水产原种场资格认证的批准设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申请单位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资格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自治区级水产原种场的安全和质量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