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及补贴额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2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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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牧机发〔2021〕333 号

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与核验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农牧机局发〔2019〕23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档产品范围

投档产品须为列入《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2021]41号)(见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2021]46号)(见附件2)的产品。除上述产品外,《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所限定的其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产品,在后续补贴额一览表发布公告后开展产品投档工作。2021年自愿参与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产品均需投档。

二、投档产品资质

(一)申报中央财政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有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申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档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档。若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企业承担。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产品;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尚未恢复,以及暂停(截止投档前未恢复)或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

3.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产品;

4.有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农机产品。

三、投档方式和时间

(一)投档方式

补贴产品投档采用网络申报的方式,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的原则进行。

1.投档平台网址。由生产企业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网址:http://td.sxwhkj.com/。投档前详细阅读投档平台首页“技术支持”栏目下的操作手册,熟悉平台操作。投档平台亦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http://nmt.nmg.gov.cn/zt/njgzbtxxgkzl/首页右上角“补贴产品申报系统”链接登录。

2.获得登录权限后,生产企业按照填报要求自主投档,按提示填写有关信息、上传材料。所有信息和上传材料必须为原件扫描件,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

3.投档产品的投档信息在提交前可以修改,提交后将不允许修改,请确保信息无误后再向内蒙古自治区投档平台进行推送。

(二)投档时间

我区2021年自主投档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投档,投档平台常年开放受理企业投档。我区将视投档情况,在本年度内分批次集中对投档产品开展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期间暂停自主投档。形式审核后将对投档产品的形式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形式审核结果为通过的产品如在公示期间无异议,则导入“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中。

四、有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投送以下资料和信息:

1.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信息。根据农业农村部“投档机具主要信息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等有关规定,对投档需要但鉴定报告和检测报告中无法体现的信息,应由相关鉴定机构上传至鉴定平台,并由投档平台从鉴定平台抓取。

2.机具信息。需正确选择大类、小类与品目,填写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上传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固定在机身上的整机铭牌照片(铭牌应填写内容,不得空缺)。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提供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及“翻倾防护装置”、“可靠性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按照有关要求上传其他相关材料。

3.投档企业应下载我区《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权人(应有企业委托书)签字或印章、加盖企业公章和填写日期,使用原件进行彩色扫描上传至投档平台。

(二)企业必须如实填写产品投档信息,确保产品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并对所填报投档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若因信息填报错误、资料不全、信息不实、不符合投档要求等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投档企业自行承担。如发现投档有违规情节的,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9号)等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三)已投档产品存在证书到期、参数变更等情形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报告。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如未及时报告,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四)作为整机作业不可分割的配置部件、可选装配置部件或组装式机具,不论是否获得补贴资质证书,应以整机形式以一个型号产品备案投档,不得将配置部件、可选装配置部件或组装件单独以一个产品型号备案投档;分别获得补贴产品资质后又按整机或多件出厂销售,之后组装成一个整机作业的机具不予获准,如:饲料粉碎机以单独机具可正常作业生产,可以一个型号单独投档备案,但是,有的饲料混合机需配置饲料粉碎机作为一个整体才能生产作业,则不能以饲料混合机、饲料粉碎机分别单独以一个型号分开投档,类似产品不予获准,并以违规投档情形处理。

(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我区70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拖拉机新增了“最小使用比质量(kg/kW)”的参数要求,涉及的相关产品将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就最小使用质量变更可能引发的可靠性、安全性风险等情况向提供检测报告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咨询。请涉及该参数变更的有关拖拉机生产企业提交产品照片时,提供产品变更前后对比照片,并在产品配置参数中注明质量变更部位、变更内容、具体变更值等。“最小使用比质量(kg/kW)”参数发生变更而不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将按照违规投档情形处理,所有经济损失和纠纷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为进一步引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机科技创新、提高试点机具资质门槛的精神,2021年新投档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还应具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得投档。2020年已进入我区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旋翼飞机(植保无人飞机))投档时,可不提供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进行。

(七)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工作要求,我区将对补贴风险较高的投档产品开展现场演示评价,现场演示评价按照我区发布有关通知执行。不按要求参加现场演示评价或评价不通过的产品,最终形式审核结果为未通过。

五、其他事项

我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助投档及备案受理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处具体负责。

联 系 人:肖皓文、曹阳

联系电话:0471—4314907

邮    箱:nmnjbt@126.con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3).xlsx

      2.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xlsx

      3.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pdf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8月20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