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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5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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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推进参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经营意识,保障农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认真严谨、动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

第五条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对各盟市上报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进行汇总并统一发布;并对全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行为评价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旗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公示并汇总上报;并对本级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公示和上报,对经核实的直接评定为D级的信用行为实时发布。

第七条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报。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各级农牧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结合项目抽验、实地指导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旗县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九条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检查与项目管理、招投标比选、成果质量、从业行为、安全生产、数据统计、业主满意度、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条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参建单位的各类数据按合同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截止时间为上年度的9月30日。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和职责: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承担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下达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在承担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1)向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并向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备。

(二)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参建单位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检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单位情况,按照“一合同一评价”的原则对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于每年10月底前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

(三)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内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汇总与审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参建单位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根据复议情况,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对部分评价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最终确定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审定与公示工作,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应在1月底前完成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汇总工作,并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三章 评价标准、等级


第十二条参建单位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中的信息采集录入且符合信息录入要求的,将获得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基准分100分。

第十三条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极差)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级:90分≤X≤100分;

B级:70分≤X<90分;

C级:60分≤X<70分;

D级:X<60分。

第十四条参建单位减分项管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记录表(见附件2)实施。

第十五条参建单位最终评价结果以合同期内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见附件3)。

第十六条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D级信用等级。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五)履约期间累计出现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

(六)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含)以上;或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列入黑名单情况。

(七)参建单位在同一年度参加自治区内实施的某一个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

(八)本办法附件2中规定的其他评定为D级。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定级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限:

(一)综合评价定级为A、B、C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1年。

(二)综合评价定级为D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3年。

第十八条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四章 信用等级使用


第十九条参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区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

第二十条信用评价定级为A级的参建单位,在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满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定级为B级的参建单位,在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满分的70%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分得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对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分得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满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四条对于首次参与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可参照B级参建单位信用得分执行。

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或D级的参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程序、方法另行通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参建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