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建设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5 14:05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为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下同)的各盟市,对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盟市进行激励。

第三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任务完成及建设成效、运行维护、资金使用、新建任务落实等,设置了加减分项(具体指标见附表)。

第四条 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各盟市农牧部门自评的基础上,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开展评价激励工作。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第六条 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由农牧部门结合自治区对各地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指标及评价标准见附件第1-15 项。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得分=项目管理得分+(任务完成及建设成效得分+运行维护得分+资金使用得分)×折算系数。

折算系数:折算系数基准数=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总任务/承担任务盟市个数,按1计算;折算系数最高值=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最大盟市任务数,按1.2计算;折算系数最低值=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最小盟市任务数,按0.8计算;实际折算系数按照承担建设任务比例计。

第七条 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自查评分。下年度1月5日前,各盟市农牧部门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计划批复等,对本地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开展自评打分(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第13-18项),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情况、自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自查报告与任务分解及项目计划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

2.监测评价。下年度1月10日前,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结合各地自评打分、佐证材料和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各地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打分,并形成自治区自评报告,于1月2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

3.评价结果。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根据盟市农牧部门自评打分和自治区对各盟市农牧部门监测评价得分,按照权重,计算各地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得分。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得分=(各盟市农牧部门自评打分×30%+自治区对各盟市农牧部门监测评价得分×70%)×折算系数。

第八条 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对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得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得分+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得分+加减分项得分。

第九条 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依据各地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情况,确定2个激励盟市。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将激励盟市名单在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给予通报表扬。

在分配下年度自治区财政资金时,对2个激励盟市新增和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予以倾斜。同时,充分利用会议培训、报刊杂志、信息简报、新媒体等,对其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局的效果。

第十一条 各盟市农牧部门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格式要求向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报送数据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对督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虚报数据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不得纳入激励名单,并适当调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上年度”从2020年开始,相应的“当年”、“下年度”分别从2021年、2022年开始;其余年度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标准.pdf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