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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规范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和公示牌设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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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使用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做好我区高标准农田项目信息统一公示公告等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利用水平,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统一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通知》(农办建〔2020〕7号)要求,现就规范我区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和公示牌设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标识设立

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均应统一使用“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以下简称“国家标识”)。

(一)标识使用范围。所有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公示牌、农田建设综合配套工程设施(如,井房、泵房、沟渠、渠系建筑物、电力设施、项目区拐点界桩等)全部标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初步设计、管理资料封面、信息系统、宣传品等可使用“国家标识”。

(二)图案颜色及规格。项目公示牌执行统一标识规格,(见附件1),A取6.4厘米,应采用彩色标识。农田建设综合配套工程设施,初步设计、管理资料封面、信息系统、宣传品标识规格,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设立方式。农田建设综合配套工程设施井房、泵房、电力设施等一般采用喷绘标识,沟渠、渠道建筑物、项目区拐点界桩等一般采用镶嵌或拓印标识。

二、公示牌设立

2019年以后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应设立项目公示牌。

(一)设立位置与规模。项目公示牌一般选择项目区周边或范围内公路(道路)沿线、乡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设立。平原地区建设规模大于3000万亩的片区设立项目公示牌;建设规模小于3000亩的项目各片区,可按照行政村、自然村等范围多片区合并设立1-2个公示牌,也可在每个行政村或自然村高标准农田配套工程设施上喷绘项目公示牌。丘陵地区建设规模大于1000亩的片区设立项目公示牌,建设规模小于1000亩的项目各片区,可在每个行政村或自然村高标准农田配套工程设施上喷绘项目公示牌。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项目,可以设立多个项目公示牌,一般情况每1万亩不超过1个。

(二)样式、规格、制作材料。公示牌样式及平面尺寸见附件2,A取20厘米。地上部分为混凝土或砖砌结构,表面拼贴烧制相应内容的瓷砖(见附件3)。地下基础部分由设计单位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三)具体内容与基本布局。项目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年度、项目四至范围、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护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投诉电话等。左上角统一绘制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右下角标明设立单位。

1.项目名称:XX盟市XX旗县XX乡镇、XX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项目年度:20XX年

3.项目四至范围:标注项目区东西南北至

4.项目总投资:XXXX万元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护单位均写全称,建设工期、投诉电话据实填写。

6.建设内容:本项目区(片区)建设高标准农田XX万亩,土地平整XX万亩,土壤改良XX万亩,衬砌渠道XX公里,更新机电井XX座,埋设疏水管道XX公里,修筑配套建筑物XX座,修筑道路XX公里,完成田间输配电XX公里,栽植农防林XX万株。

三、拐点界桩设立

新建项目各片区均要设立拐点界桩,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片区形状,确定界桩设立点和数量。主体结构为150mm厚钢筋混凝土预制件,界桩样式、规格见附件4。

四、制作与后期管护

(一)项目公示牌、拐点界桩的制作和安装埋设由盟市或旗县区农牧局统一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项目区公示牌、拐点界桩、其他农田建设配套工程设施标识建设费用可列入工程或项目管理费支出。

(三)项目区公示牌、拐点界桩、其他农田建设配套工程设施所有标识均可作为单独一个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四)项目区公示牌、拐点界桩、其他农田建设配套工程设施标识管护责任单位为旗县区农牧局。如有损毁,由旗县区农牧局组织修缮。费用由损毁责任方承担,损毁责任方不明确的,可以使用项目结余资金进行修缮。

附件1.docx

附件2.doc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