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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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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修订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1789号)

根据近两年经济发展和我区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

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内农牧产发﹝201888号)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印发单位

六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办法》主要功能

目    标:加快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    

服务受众:盟市、旗县农牧局;内蒙古自治区内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

功    能:指导盟市、旗县组织实施好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和监测工作;指导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按要求准备申报和监测材料。

四、《办法》内容解读——总则

主要概述了我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和目标任务。

按照农业农村部等6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第一章 总则”中“联合体”“利益联结方式”等概念表述。  

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和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办法》内容解读——申报

明确了申报联合体的各项基本标准、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二章 申报”中“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新增“年销售收入”指标包含出口贸易额。

“第二章 申报”中,细化了联合体联结主体需上报的各类财务证明,新增联结家庭农牧场需上年度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销售收入含出口贸易额的需提供出口实绩证明。

六、《办法》内容解读——认定

认定时间:每年认定一批自治区级联合体

自治区级联合体认定程序和办法:自治区农牧厅下发工作通知→,盟市、旗县组织申报→自治区农牧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自治区农牧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随机抽查实地审核→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公示→农牧厅党组会审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认定→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农企利益联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牌匾、证书。

经认定公布的自治区级联合体,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办法》内容解读——运行监测

自治区级联合体监测原则:按照“属地负责、动态监管”

时间安排:每年开展3次季度常态化信息更新和1次年度监测,联合体按时如实上报最新运行情况表。

监测的具体办法:各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根据地区情况,组织被监测联合体牵头企业报送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联结主体年度财务报表、收支记录,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证明,牵头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等材料,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扫描件→旗县真实性审查,上报盟市主管部门→盟市复审,征求本地相关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的意见,经盟市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自治区→第三方机构审核→专家评审→自治区联席会议审核→公示→农牧厅党组会审定→认定。

监测合格的联合体,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办法》内容解读——附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公开

联合体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措施。

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措施。

自治区示范联合体更名程序。

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联合体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99日(印发之日30天后)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内农牧产发﹝2018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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