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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4-01986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厅规〔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3-1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4-01986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厅规〔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3-1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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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9号),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根据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3〕1号),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考核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11个盟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以此类推。


第二章 生产能力(24分)


第五条 蔬菜面积(6分)。指本盟市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菜地最低保有量、播种面积和设施生产情况。考核年度全盟市常住人口人均菜地保有面积不低于3厘,得1分,否则不得分(乌海市不考核此项,分值1分计入蔬菜播种面积考核)。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4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同比例加分或扣分(下同)。乌海市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5分。被考核盟市蔬菜播种面积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而大幅下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盟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规划或文件,若面积不低于规划或文件要求下限,得基础分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分。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等设施蔬菜生产,推进老旧设施提档升级,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盟市统计局数据、各级政府和部门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蔬菜产量(6分)。指本盟市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和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6分。被考核盟市蔬菜产量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而大幅下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盟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规划或文件,若产量(按照降低面积折算)不低于规划或文件要求下限,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数据来源: 盟市统计局数据、各级政府和部门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肉类产量(9分)。指本盟市猪、牛、羊、禽四肉产量。考核年度猪、牛、羊、禽四肉产量达到前3年平均值得基础分7分,比平均值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35分,最多扣7分;比平均值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9分。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市级调查队数据

第八条 水产品产量(3分)。指本盟市水产品总产量。考核年度水产品总产量达到考核期上年度的98%得基础分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3分。水产品总产量考核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不考核此项,考核满分为97分,最终得分按照百分制折算。

数据来源:全区渔业统计年报数据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24分)


第九条 落实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2分)。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物流保通保畅、便利货车进城、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保障“菜篮子”产品运输通畅,得2分,考核期内如发生举报事件经过查证属实每次扣0.2分,最多扣2分。

数据来源:自治区、盟市公安、交通等部门舆情监测或举报受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2分)。指本盟市对“菜篮子”产品产销地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情况。根据“菜篮子”产品产量、销量等实际情况,将“菜篮子”产品销地批发市场、产地交易市场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得2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建设(12分)。指本盟市年交易量前两位的综合性“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每个市场6分。批发市场交易服务、冷链仓储、信息结算、物流配送、智慧管理及配套保障等设施健全,得1分,每缺少一项设施建设扣0.2分,最多扣1分。批发市场管理规范,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分类分区经营、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公共卫生等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得1分,未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扣0.25分;未建立分类分区经营、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公共卫生等管理制度,扣0.25分;未制定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扣0.5分。批发市场开展质量安全检测,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合格证明凭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得0.5分,未按要求进行入场查验的不得分;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得0.5分,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及对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的不得分。批发市场积极开展线上交易、消费帮扶等活动,得0.5分,每缺少一项活动扣0.25分,最多扣0.5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应急促销、保供稳价等活动,得0.5分,否则不得分。每日监测报送“菜篮子”主要产品价格、交易量等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评分针对每个市场分别进行,两个市场考评得分合计为盟市总得分;若城市只建有一个综合性批发市场的,该市场考评得分乘以2为盟市总得分。

数据来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零售网点建设(8分)。指本盟市“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数量和质量。“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市、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电商前置仓等(不含各类农畜产品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牧民合作社)。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含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3.5分,每减少1个扣1.75分,最多扣3.5分;每增加1个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5.5分。乌海市、阿拉善盟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1个“菜篮子” 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3.5分,低于1 个不得分;每增加1个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5.5分。推进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得2分,否则不得分。推进公益性“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20分)


第十三条 “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3分)。指本盟市“菜篮子”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情况。考核年度本盟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辖区内存在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各旗县(市、区)未编制安全利用方案,或者已编制安全利用方案但未落实安全利用措施,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未全部落实相应风险管控措施的,每发现1个旗县(市、区),扣0.1分;考核期内盟市存在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问题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1起,扣0.15分;考核期内盟市未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扣0.1分。以上情形累计扣分,最多扣1分。辖区内存在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各旗县(市、区),制定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方案,排查整治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及水体底泥重金属污染、调查评估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大气重金属沉降对耕地土壤的重金属累积风险,得1分,未制定方案或未落实的,以涉及的旗县(市、区)数量为基准按比例扣分,最多扣1分。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到“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与2021年相比总体保持稳定或得到改善的,得1分,因人为因素导致地下水水质下降的按水质恶化比例扣减得分,最多扣1分。不涉及以上考核内容的,得满分。

数据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牧厅数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9分)。指本盟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开展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抽检数量达到1.7批次/千人,得3分,否则不得分;乌海市每年完成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数量不少于500批次,得3分,否则不得分。依法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不包括种子、肥料、饲料、农药、兽药、地膜等投入品案件),得1分,否则不得分。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得2分,否则不得分。落实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两期规划内农业农村部投资建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全部取得机构考核证书(CATL),得1分,否则按比例得分。 

数据来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

第十五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8分)。指自治区农牧厅在盟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考核年度“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达到98%的得8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8分。

数据来源:自治区农牧厅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数据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24分)


第十六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3分)。主要指本盟市制定实施生产扶持、市场流通、物价补贴等调控政策情况。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基地建设、主体培育、质量监管、金融服务和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等政策措施;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促进产销对接、加强供应链建设、降低流通成本等政策措施;物价补贴政策指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将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的政策。3项政策都制定并实施得2分,有1项政策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扣1分,最多扣2分。制定重要民生商品调控目录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安排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相关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得1分,未制定清单扣0.5分,未纳入本级预算扣0.5分。

数据来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

第十七条 “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3分)。根据11个盟市食品价格指数涨幅和排名情况,分别得基础分和排名分,两者合计为总得分。食品价格指数涨幅低于当年自治区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价格调控目标的1.5倍,得基础分2分,否则不得分。食品价格指数从低到高排名,前4名排序分得1分;5~8名排序分得0.5分;9~11名排序分得0分。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数据

第十八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执行情况(4分)。指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盟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耐贮蔬菜、肉类等)和储备量。各盟市执行自治区储备制度、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得3分;未执行储备制度或未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的均不得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储备管理机制,得绩效分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

第十九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能力(3分)。指本盟市“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菜篮子”主要产品市场监测预警队伍,得0.5分,未建立的不得分。持续开展“菜篮子”主要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采集、监测和分析,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开展“菜篮子”产品信息发布,得0.5分,否则不得分。打击不实或过度炒作、串通涨价等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二十条 “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机制(9分)。指本盟市针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植物疫病等突发事件和极端情况冲击,建立“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应对机制情况。制定完善“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方案,明确应急响应条件、工作程序、应对方式和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得2分,方案中每缺少1项扣0.5分,最多扣2分。建立重要“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品种清单,得2分,否则不得分。建立“菜篮子”重点品种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名录,得2分,否则不得分。建立“菜篮子”产品应急商业网点名录,得1.5分,否则不得分。根据盟市实际,规划布局临时中转调运场所、临时集散点等,建立健全应急保供网络,得1.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

第二十一条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2分)。建立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担“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得2分;未建立工作机制的扣1分;未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的扣1分。

数据来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8分)


第二十二条 市民满意度(8分)。自治区“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方案,统一对11个盟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七章 扣分项


第二十三条 扣分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且响应级别达到Ⅰ级、Ⅱ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扣25分。“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菜篮子”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以同期自治区农牧厅是否启动过《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农牧办发〔2021〕378号)为评价依据。

数据来源:自治区农牧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11个盟市对本盟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7月底前,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等11个部门2022年8月5日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内农牧市发〔2022〕428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细则指标解释


为进一步明确“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填报标准,科学客观指导各盟市开展自评工作,现对《内蒙古自治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各项指标进行解释说明。

一、生产能力(24分)

(一)蔬菜面积(6分)

指本盟市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菜地最低保有量、播种面积和设施生产情况。

1.菜地最低保有量(1分)。考核指标为人均菜地保有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菜地保有面积=考核年度本盟市蔬菜播种面积/考核年度本盟市常住人口数。

菜地指种植各种蔬菜的土地,非《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标准地类。乌海市不考核此项,相应分值1分计入蔬菜播种面积考核。蔬菜播种面积和本盟市常住人口数据应从自治区或盟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

2.蔬菜播种面积(4分)。考核指标为蔬菜播种面积稳定率。

计算公式:蔬菜播种面积稳定率=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播种面积×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播种面积=(“考核年度-1”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考核年度-2”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考核年度-3”年度蔬菜播种面积)/3。

乌海市蔬菜播种面积总分计5分(菜地最低保有量分值1分计入蔬菜播种面积考核)。播种面积数据应从自治区或盟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盟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及书面说明。如果被考核盟市蔬菜播种面积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而大幅下降,须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盟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规划或文件予以证明。面积不低于规划或文件要求下限的,得基础分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分。

3.设施生产情况(1分)。因地制宜发展设施蔬菜生产、推进老旧设施提档升级情况,须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农牧部门提供材料。

(二)蔬菜产量(6分)

指本盟市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指标为蔬菜产量稳定率。

计算公式:蔬菜产量稳定率=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产量×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产量=(“考核年度-1”年度蔬菜产量+“考核年度-2”年度蔬菜产量+“考核年度-3”年度蔬菜产量)/3。

蔬菜产量数据应从自治区或盟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盟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及书面说明。如果被考核盟市蔬菜产量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而大幅下降,须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盟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规划或文件予以证明。产量(按照降低面积折算)不低于规划或文件要求下限的,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三)肉类产量(9分)

指本盟市猪、牛、羊、禽四肉产量。考核指标为猪、牛、羊、禽四肉产量稳定率。

计算公式:猪、牛、羊、禽四肉产量稳定率=考核年度猪、牛、羊、禽四肉产量/考核年度前3年猪、牛、羊、禽四肉平均产量×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猪、牛、羊、禽四肉平均产量=[(“考核年度-1”年度猪肉产量+牛肉产量+羊肉产量+禽肉产量)+(“考核年度-2”年度猪肉产量+牛肉产量+羊肉产量+禽肉产量)+(“考核年度-3”年度猪肉产量+牛肉产量+羊肉产量+禽肉产量)]/3。

猪、牛、羊、禽四肉产量采用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市级调查队数据,或从自治区、盟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盟市统计部门提供数据及书面说明。

(四)水产品产量(3分)

指本盟市水产品总产量,考核指标为水产品总产量稳定率。

计算公式:水产品总产量稳定率=考核年度水产品总产量/考核期上年度水产品总产量×100%。

水产品总产量考核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不考核此项,“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满分为97分,最终得分按照百分制折算,即最终得分=考核评分/97分*100分。

水产品总产量数据应从全区渔业统计年报数据中采集。

二、市场流通能力(24分)

(五)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落实(2分)

指落实物流保通保畅、便利货车进城、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情况。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考核期内如发生举报事件经过查证属实每次扣0.2分,最多扣2分。须提供盟市公安、交通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六)批发市场规划布局(2分)

指本盟市对“菜篮子”产品产销地批发市场进行科学规划布局情况。须提供盟市、旗县相关规划文件或盟市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七)批发市场建设(12分)

指本盟市年交易量前两位的综合性“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考核针对两个市场分别进行,每个市场6分。交易量排名前两位的综合性“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由各盟市根据实际确定,若盟市只建有一个综合性“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该市场考评得分乘以2为盟市总得分。

1.市场设施建设(1分)

指批发市场交易服务、冷链仓储、信息结算、物流配送、智慧管理以及配套保障等设施建设情况,须由市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市场管理规范(1分)

指批发市场分区分类经营、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公共卫生等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以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须由市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质量安全检测(1分)

指批发市场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情况。须由市场提供检测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盟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提交。

4.交易服务功能(1分)

包括批发市场线上交易、消费帮扶、应急促销、保供稳价等情况。须由市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盟市商务部门审核后提交。

5.信息监测报送(1分)

指批发市场每日监测报送蔬菜、水果、肉类、禽蛋及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价格、交易量等信息情况。须由市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1分)

指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情况。须由市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盟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提交。

(八)零售网点建设(8分)

指本盟市“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数量和质量情况。

1.零售网点密度(5.5分)

计算公式:零售网点密度=零售网点数量/行政社区数量。

“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电商前置仓等(不含各类农畜产品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牧民合作社)。电商前置仓指电商企业在社区周边(一般为3公里内)为贮存“菜篮子”产品而租赁或自有的社区底商或小型仓库(200~500平方米),所贮存“菜篮子”产品由快递骑手配送,以满足市民便利消费要求。行政社区指居民委员会或嘎查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辖区域,行政社区数量根据本盟市所辖居民委员会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数量进行统计汇总。“菜篮子”零售网点的名称、位置、注册类型等材料,须由盟市商务部门提供。

2.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2分)

指参照《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1720—2022)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推进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情况。须提供盟市商务部门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3.公益性零售网点建设(0.5分)

指本盟市推进“菜篮子”产品公益性零售网点建设情况。“菜篮子”产品公益性零售网点是指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或升级改造的各类“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20分)

(九)“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3分)

指本盟市“菜篮子”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情况。

1.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1分)

根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制定及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

考核年度本盟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考核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计算参照《关于印发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的通知》(农科办〔2020〕14号)。辖区内存在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耕地的旗县(市、区)未编制安全利用方案,或者已编制安全利用方案但未落实安全利用措施,或严格管控类耕地未全部落实相应风险管控措施的,每发现1个旗县(市、区),扣0.1分。考核期内盟市存在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问题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1起,扣0.15分。考核期内盟市未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扣0.1分。

以上情形累计扣分,最多扣1分。不涉及安全利用类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得1分。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农牧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2.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与污染排查评估(1分)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评分。辖区内存在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各旗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控方案,方案中应包含排查整治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及水体底泥重金属污染、调查评估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大气重金属沉降对耕地土壤的重金属累积风险相关内容。未制定方案或未落实的,以涉及的旗县(市、区)数量为基准按比例扣分,最多扣1分。不涉及安全利用类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得1分。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生态环境部门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3.地下水环境质量(1分)

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到“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与2021年相比总体保持稳定或得到改善的,得1分,因人为因素导致地下水水质下降的按水质恶化比例扣减得分。总体保持稳定或改善是指,当年Ⅴ类区域点位数、Ⅴ类污染风险监控点位数、劣于Ⅲ类的饮用水源点位数之和小于等于2021年三者之和。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生态环境部门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十)“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9分)

指本盟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1.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3分)

指开展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情况。考核指标为种养殖环节每千人定量抽检批次。

计算公式:种养殖环节每千人定量抽检批次=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批次/本盟市常住人口数(千人)。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批次包括本盟市抽检批次和上级在本盟市抽检批次。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农牧部门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其中,本盟市常住人口数应从自治区统计局或盟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

2.质量安全案件查办(1分)

指盟市、旗县依法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情况,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不包括种子、肥料、饲料、农药、兽药、地膜等投入品案件。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农牧部门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3.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2分)

指盟市、旗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须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农牧部门提供实施方案、主体名录名单、工作记录等材料。

4.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分)

指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农牧部门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5.检测机构“双认证”(1分)

指农业农村部投资建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取得机构考核证书(CATL)情况。须由盟市农牧部门提供材料。

(十一)“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8分)

指自治区农牧厅在盟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相关数据从自治区农牧厅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数据中采集。

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样品合格率均采用年度数据。

四、调控保障能力(24分)

(十二)“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3分)

指本盟市制定实施“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情况。

1.制定实施调控政策(2分)

指生产扶持、市场流通、物价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

生产扶持政策指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支持“菜篮子”产品基地建设、主体培育、质量监管、金融服务和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等措施。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农牧、财政等部门文件或证明材料。

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改造、促进产销对接、加强供应链建设以及降低流通成本等政策措施。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商务部门文件或证明材料。

物价补贴政策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等规定,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将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的政策。须提供盟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政策文件,以及考核期各月份是否达到启动条件、达到启动条件后是否及时启动、物价补贴发放支出凭证等材料。

2.重要民生商品调控(1分)

指制定重要民生商品调控目录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安排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相关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情况。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相关资金是指用于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应急调控的资金,主要用于平抑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相关支出。具体支出方向和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平价销售差价补贴、奖励等,投入储备猪肉、蔬菜等差价补贴,减免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应急种植快生菜、稳定生猪产能等,应急调运外埠猪肉、蔬菜、储备猪肉(含活体)等。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以及蔬菜生产基地、生猪养殖基地、仓储设施等建设资金不计入其中。盟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安排1项或多项相关资金。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文件或证明材料。

(十三)“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3分)

指考核年度“菜篮子”产品价格上涨情况。考核指标为11个盟市食品价格指数涨幅和排名情况。食品价格指数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食品价格指数涨幅低于当年自治区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价格调控目标的1.5倍,得基础分2分,否则不得分。食品价格指数从低到高排名,前4名排序分得1分;5~8名排序分得0.5分;9~11名排序分得0分。由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提供相关数据。

(十四)“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4分)

指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盟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落实“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及建立储备管理机制情况。各盟市执行自治区储备制度、确定储备品种(含耐贮蔬菜、肉类等)和数量、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储备任务的得基础分3分;未执行储备制度或未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均不得分。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储备管理机制,得绩效分1分。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发展改革、商务部门文件、材料。

(十五)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能力(3分)

指本盟市“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

1.监测预警队伍(0.5分)

指建立“菜篮子”产品监测预警队伍情况。须提供盟市有关部门文件或证明材料。

2.信息分析预测(1分)

指开展“菜篮子”主要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采集、监测和分析情况。须提供盟市有关部门文件或证明材料。

3.信息发布(0.5分)

指盟市发布“菜篮子”产品有关信息情况。须提供盟市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等证明材料。

4.市场引导(1分)

指打击炒作扰乱市场等情况。须提供盟市市场监管部门文件或证明材料。

(十六)“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机制(9分)

指本盟市针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植物疫病等突发事件和极端情况冲击,建立“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应对机制情况。

1.应急保供方案(2分)

指制定完善“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方案情况。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材料。

2.应急保供品种清单(2分)

指建立重要“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品种清单情况。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材料。

3.应急保供生产基地(2分)

指建立“菜篮子”重点品种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名录。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包括在本盟市建设和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在外埠建设的基地。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农牧部门文件、材料。

4.应急商业网点(1.5分)

指确定社区零售店、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等,作为“菜篮子”产品应急商业网点情况。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商务部门文件、材料。

5.应急保供网络(1.5分)

指临时中转调运场所、临时集散点等应急保供网络规划及建设情况。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材料。

(十七)“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2分)

指本盟市建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担“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机制及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工作机制并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得2分;未建立工作机制扣1分,未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扣1分。考核要求人员配备稳定,工作落实有效,但对编制不作硬性要求。须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有关管理部门文件。

五、市民满意度(8分)

(十八)市民满意度(8分)

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市民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六、扣分项

(十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指因食用“菜篮子”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农牧办发〔2021〕378号)有关规定,以同期自治区农牧厅Ⅰ级、Ⅱ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为准。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