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2-1410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田建设处 | 文 号 | 内农牧厅规〔2022〕4号 |
成文日期 | 2022-10-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2-1410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田建设处 |
文 号 | 内农牧厅规〔2022〕4号 |
成文日期 | 2022-10-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推进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自治区农牧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年10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项目,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是指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要求建设内容以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是指构成高标准农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高标准农田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论证、验收、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内蒙古自治区统一设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和远程异地评标。
未达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条件的项目按照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盟市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自治区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前要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按照“谁招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要加强内部监管。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规模太小、丘陵山区、零星地块等不连片农田,可按照有利于项目管理原则,以乡镇、灌区或交通线等为单元合理设置标段,原则上施工标标段面积不低于5000亩,避免因标段划分过小、过多导致增加成本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设置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等可以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
第八条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等现行规范。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熟悉项目报建、办理招投标进场资料的专业人员。须具有编制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能力,能够协助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区域、招标标的、招标内容确定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并有稳定的项目团队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能力。
第十一条 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恶意降低报价竞标,也不得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不得采用租借、挂靠、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三条 项目直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对评标专家抽取和开、评标全过程的程序性、合法性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托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共享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评审效能。评标专家抽取要按流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更不得以明示、 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不公正评标,造成国家利益损害。一经发现不规范行为,招标人应取消评标资格,提出更换评标专家,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通报全区,三年内禁止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结算价应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追加工程量导致预计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10%的,应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若追加工程量能够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单体工程应,当对追加部分工程量重新组织招标;若追加工程量不能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连体工程,招标人需经财政评审或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确定合理价款,与中标人协商达成一致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一经发现,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完成后,招投标代理机构须编写招投标工作总结报告,将开标、评标、中标和影像资料等全过程资料移交招标人,移交的资料内容要规范便于归档。招投标档案资料不规范警告2次以上的或者存在档案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三年内禁止代理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农牧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实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沟通,形成监督合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标后建设实施的监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开展信用评价,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材料供应等企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全部列入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并全区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项目招投标活动,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