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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2-0203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质发〔2022〕157号
成文日期 2022-03-3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2-0203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质发〔2022〕157号
成文日期 2022-03-3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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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为切实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推动项目取得实效。结合近3年项目实施情况,我厅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打造我区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助力我区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优质高效转型,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突出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全区11个优势特色产业,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标准化生产,着力打造区域优势明显、承载深厚文化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二)坚持提早谋划储备。采取先储备、后立项的方式,结合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现状,提前开展项目储备,提出建设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建设要求。

(三)构建协同推进机制构建自治区统筹协调、盟市指导管理、旗县具体实施的管理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项目储备

(一)储备条件

1.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有固定的、基础条件好的用标企业。建立按标生产督导制度,对产品生产管理规范有效,监督、指导、服务措施到位,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 产品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有效带动农牧户增收。

3.以往项目资金拨付及时,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4.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有产品发展规划或政策支持。项目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有专款专用承诺函和配套资金支持,与其他项目统筹推进。

(二)储备时间

全年均可储备。

(三)储备程序

1.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参考上一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储备申请》(以下简称《储备申请》),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审核。

2.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对旗县上报的《储备申请》对照建设内容及《指标体系》组织相关专家、行业部门人员进行审核修改,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自治区农牧厅。

3.自治区农牧厅对《储备申请》进行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储备,达不到储备要求的项目及时退回,待符合条件后再进行储备。

4.《储备申请》应包括与《指标体系》对应的具体建设内容,明确实施旗县、牵头实施单位、拟支持主体、政府专款专用承诺函和责任人等信息。

  项目申报

(一)申报项目从上年度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二)根据农业农村部年度任务指标自治区按因素法确定盟市项目任务指标数。

(三)有关盟市按照自治区确定的任务指标数,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提交申报书。

  项目评审

(一)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评分标准》,组织专家评审。

(二)项目评审采取旗县长答辩制,承担项目任务的旗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答辩,评审专家根据现场答辩情况和申报书进行评分排序。

()项目评审结果在自治区农牧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以专家评审排名顺序提交农牧厅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项目备案

项目确定后,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集中在1个旗县实施。项目由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盟市之日起12个月完成建设任务并进行验收。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四)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并批复旗县项目实施方案,督促项目落实,组织绩效考评和项目验收。

(五)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项目储备、申报、专家评审等工作,对项目建设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六)各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配合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具体实施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调度机制

项目进度实行月调度管理,每个月月底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送进展情况,经农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

第九条  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建设的,由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经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农牧厅重新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