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2-1676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  号 内三普办发〔2022〕22号
成文日期 2022-12-1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2-1676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  号 内三普办发〔2022〕22号
成文日期 2022-12-1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二批自治区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4 11:50 
分享到:

各盟市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检测化验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质量控制工作,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确定的全国统一筛选测试化验专业机构的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普办”)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自治区级质控实验室筛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任务

(一)参与制定自治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对承担自治区普查任务检测实验室开展全程质量控制,包括全程的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样品流转与制备质量控制、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留样抽检、检测数据审核、编制自治区级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等工作;组织开展能力验证和飞行检查工作,编制检测能力和检测质量评估报告。

(二)协助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做好能力验证、留样抽检和飞行检查工作。

(三)有盐碱地普查任务的自治区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承担自治区地下水样等检测任务。

(四)自觉接受国务院三普办、自治区三普办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五)自治区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不承担自治区内第三次土壤普查日常样品检测任务。

二、条件要求

(一)总体要求

自治区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对其出具的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

1.具有丰富实验室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信誉,法律责任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

2.具备为自治区普查样品制备与检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管理等能力。

3.在自治区发生检测结果争议时,应具备复检评判的能力。

4.有盐碱地普查任务的自治区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备地下水样等检测能力。

5.不具备申报条件的事业法人单位实验室,可由一家实验室牵头负责,联合当地1-2家其他事业法人单位实验室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申报材料中要明确牵头和联合的实验室,自治区“三普办”将对牵头负责的实验室和联合的实验室都进行考核、评估,通过考核的联合体由牵头负责的实验室对自治区“三普办”负责。

6.采取联合体申报的实验室,各实验室须均具备以下其它要求的资质条件,联合体累加须满足其他要求的能力证明、人员队伍、场所环境、设备设施、检测方法和质量保证等条件。

(二)其他要求

1.资质条件。应具有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有国家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2.能力证明。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近3年内应开展过土壤相关检测活动,提交近3年参加的与所申请承担土壤普查检测质控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与考核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能力,及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2、附件3);资质认定批准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涵盖50%以上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

3.人员队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普查任务需要。应对所有从事样品检测、签发检测报告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熟练掌握一般样品和土壤剖面样品等样品制备流程;质量控制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检测数据准确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在承担土壤普查任务期间,实验室应保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

4.场所环境。应具有固定的样品制备、保存和检测场所,并符合温度、湿度等场所环境有关要求。检测室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等有关要求。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设备设施。应配备数量充足,且技术指标符合所申请普查样品制备或检测任务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设施完好。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辅助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核查。所用质控样品和化学试剂等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质控样品应能溯源到标准物质(或参比物质)。化学试剂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6.检测方法。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方法),完成所承担质控检测任务。所用检测方法应经方法验证或确认,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

7.质量保证。应其他《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指导检测实验室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

三、筛选步骤

(一)实验室申请

凡符合本通知中自治区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条件要求的单位,可填写《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联合体各单位均须填写),通过盟市三普办或有关单位统一向自治区三普办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自治区三普办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筛选评审工作,筛选时考虑一定的地域布局需求。

(二)筛选确认方式

筛选评审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与实验室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治区三普办负责组织文件资料的审查和部分实验室现场抽查,各盟市和有关部门负责各自报送实验室的现场检查。通过对申请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从组织管理、检测它力、能力验证考核、检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确定初步筛选名单。

自治区三普办将筛选评审确认的质量控制实验室有关材料(报送文件、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等)报国务院三普办备案。

四、时间安排

(一)2022年12月25日前,各盟市和相关单位组织完成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符合条件实验室的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含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

(二)2022年12月31日前,自治区三普办组织开展统一筛选评审工作,并向国务院三普办备案。

五、有关要求

自治区三普办将建立实验室动态管理和进入退出机制,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控制实验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未能履行职责任务、检测或质量控制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不配合自治区三普办或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工作、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将取消其相应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且不再接受其申请。

请各盟市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时间安排组织好报送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联系人:刘宏金13654886912;王志勇15149315075

邮箱:nmgspb2022@163.com。


附件:附件1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doc

  附件2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指标.doc

  附件3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主要仪器设备.doc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